在一款网络游戏中,玩家将控制一个名为“杨麒麟”的角色,他独臂背剑,施展出一招“怅然伤神掌”,面容俊朗,却气色虚弱,仿佛中毒未愈。这个角色的设定、成长轨迹与金庸小说中的“杨过”惊人相似,这引发了玩家们的疑问:“是不是在玩一个‘镜像神雕世界’?”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网络游戏开始融入文学与影视作品的元素,以增强其叙事深度和市场吸引力。然而,这种未经授权的“借壳登场”现象,也常常引发了侵权争议。
最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该案由嘉定区人民法院院长毛译宇主审。
案情回顾
原告某软件科技公司获得了《射雕英雄传》《神雕侠侣》《倚天屠龙记》《笑傲江湖》四部金庸小说以及《武林外传》影视剧的游戏改编权。自2017年起,两被告某网络科技公司和某数字传媒公司运营的一款武侠题材网络游戏在角色设计、剧情任务、技能体系、NPC互动以及宣传推广方面,使用了大量涉案作品的元素。虽然该游戏没有直接复制这些作品中的人物或武功,但它通过谐音替换、情节复刻和台词模仿等方式,展现了与原作高度相似的人物和情节。例如,“洪七公”在游戏中变成了“断指神丐”,而“杨过”则被改名为“杨麒麟”,至于“黯然销魂掌”则被替换成“怅然伤神掌”。
展开剩余66%2021年,原告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删除游戏中的侵权内容,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协议中,两被告承诺会删除游戏内的侵权部分。然而,在2024年,新版本的游戏上线时,出现了更多与涉案作品相关的侵权内容。
原告认为,游戏的运营和宣传行为侵犯了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因此要求适用惩罚性赔偿,并主张不正当竞争。
被告辩称,游戏剧情和玩法大多为原创,且部分内容来源于传统武侠文化,不构成侵权。他们认为和解协议已经涵盖了当前的游戏内容,因此原告的起诉属于重复起诉。
法院判决
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之前签署的和解协议中明确规定,“权利人有权随时通知修改新发现的侵权内容”,其核心目的就是停止侵权。协议签署后,两被告不仅没有履行删除义务,反而在新版本中增加了更多侵权内容,这构成了新的侵权行为。因此,本案不属于重复起诉。
法院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的“改编”并非指思想或公有领域素材的使用,而是指对原创作品中独特表达方式的保护。涉案游戏不仅在人物特征、剧情和表达方式上采纳了原作品的独创性表达,还整体与原作的情节形成了高度相似,构成了对改编权的侵害。
被告关于“取材传统文化”的抗辩也没有得到法院支持。例如,金庸的《射雕英雄传》中的“降龙十八掌”招式,虽然来源于《易经》,但金庸通过细腻的情节描写赋予了这些招式全新的艺术意义。而涉案游戏则直接复刻了这些招式,侵犯了金庸作品的独创性表达。
此外,游戏中还出现了来自《武林外传》影视剧的元素,例如“佟湘玉”被改为“佟镶玉”,经典台词“照顾好我七舅姥爷”也被引用。尽管没有直接复制具体的情节,但这种做法仍足以让公众误认为该游戏与这些作品存在关联,从而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在责任认定上,法院认为两被告在知晓侵权后依然未履行承诺,甚至在新版本中添加了更多侵权内容,主观恶意明显,且情节严重。法院最终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00余万元。
法官解读
法院院长毛译宇指出,网络游戏如果未经授权使用小说、影视剧中的独创性元素,可能会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即便之前签订了和解协议并承诺删除侵权内容,若后续继续新增侵权,权利人依然有权继续主张侵权并要求惩罚性赔偿。
他还强调,改编权保护的核心是对原创作品独创性表达的再现。游戏创作应避免大规模复制他人作品中的独创性内容。若游戏仅借用作品中的某些元素,并未形成实质性相似的情节,则不构成侵权,但若其目的是通过知名元素进行市场攀附,且足以造成混淆,则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此外,法院在本案中的“判后协调”机制也为今后的游戏侵权案件提供了有效的解决方案。通过技术手段和具体版本的固定,可以帮助权利人更有效地维权。
结语
本案不仅明确了网络游戏改编权的界限,还展示了法院在打击重复侵权、规模化侵权中的威慑力。这一判决对游戏行业的合规运营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促使行业更加注重版权保护,规范创作和运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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